近日,《关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管理有关问题意见》经市政府批准正式施行,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转让、改变用途等行为将进一步规范。
该意见规定,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。需改变土地用途的,应申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;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,先经市规划部门审批同意,再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。
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,若不需新建地面建筑物的,按新用途评估地价,出让或转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,依法补办出让手续。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,属经营性用地,且需新建的,由市土地收储中心依法收购储备。其土地补偿费按改变后新评估价格的30%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,地面建筑物、附属物按现成本价×折旧率予以补偿,但补偿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%。收购储备的土地根据规划需要,适时向社会或市场公开推出。各类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性质改为商业或其他经营性的,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后,依法按新用途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出租出让金。
存量土地转让,如不改变原用途和使用功能,经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,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,合理确定转让价格。原划拨土地转让,需拍卖的,经市规划部门同意后,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委托拍卖企业进行拍卖。
对有特殊需要的企、事业单位,利用单位自有存量土地集资建房的,由建房单位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,报市政府批准后按《安徽省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》依法实施,所建房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。对原土地使用权人地上建筑物、附属物等各项补偿总额,不得高于土地评估价格的50%。土地补偿款用于原建筑物、附属物的拆迁补偿,剩余部分必须纳入单位预算,不得用于冲抵新建住房的建设成本或对职工变相补贴。
新增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批准用途实施建设。对经市政府同意,并经市规划部门提出规划意见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功能的,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,通过招挂拍方式公开出让。已按工业或其他享受政策优惠的项目实施供地的,改变用途出让后,土地使用权人按原供地价格(或征用土地费用)等直接成本取得补偿,余款上缴市财政。